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条规定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,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;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》(TSG08-2017)第三条第十款“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、倒闭、迁移或者失联,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,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”。近期,我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排查、数据库数据清理过程中,或经海林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现场检验核实,发现部分特种设备原登记地址上已无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或设备,一些特种设备已拆除报废或已处于停用状态。我局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将上述情况特种设备予以注销登记或停用(注销、停用设备清单见下表)。如列表中各有关单位对拟注销、停用设备有异议的,于公告后30日内到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联系电话:7577950)进行问询或说明,逾期将相应的作停用或永久注销处理。
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18年5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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