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林市仁兴大药房(刘书瑶):
你店涉嫌未取得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经营食品和从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企业购进药品,我局对你店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药品采取了扣押,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我局将在你店扣押的食品和药品进行解除扣押。因多次无法联系到你,我局现依据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四十八条,向你公告送达海林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查封(扣押)决定书[海市监解字(2017)190015号]、[海市监解字(2017)190016号]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签收决定书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根据《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扣押物品,逾期未领取,则视同无主财物上缴财政。
特此公告。
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18年5月28日
附件:解除查封(扣押)决定书(两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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